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罚款一万九千元;没收违法经营的17批次农药产品共95.475千克;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2344.29元
万州区王牌路余前副食店经营者系余前江,其与牟方翠是丈夫妻子的关系。该副食店从一猫粮经销商处购买了2包“菲尼特斯”全价宠物食品猫粮,生产许可证:翼饲证(2019)09113,购买价格为110元/包,规格为10kg/包。该副食店将其中1包“菲尼特斯”全价宠物食品猫粮进行拆包销售,截止11月5日,已销售该猫粮7.7kg,销售价格为14元/kg,共计获利107.8元。当事人的行为系对饲料进行拆包的行为。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
当事人牟湖川于2024年8月7日7时30分许从家中出发前往瀼渡钓鱼,于8时20分许到达瀼渡,而后在河边用铅头钩开始钓鱼,9时许看见铅头钩一直钓不到鱼,便换了一组三本钩开始锚鱼,于10时许锚上来一尾花鲢,重11.19千克,11时许被长航公安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024年11月20日下午,万州区铁峰卓峰畜禽养殖场将本场的8头肉牛销售给陈剑涛作饲养用,陈剑涛当日用备案车辆鄂QL11Z5装载且于16时40分左右在万州区铁峰乡民国场入口上高速。该8头肉牛在销售时,无畜禽标识(耳标);在启运前,该场未依法申报检疫且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该8头肉牛总货值金额为38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2024年10月25日下午,当事人陈林在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黄泥社区黄泥6组王世珍养殖场代为重庆万州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计划运输一批生猪,现场负责清点生猪上车,待生猪称重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32J8K货车运输生猪在分水镇动物检疫点报告取得载明生猪数量为伍拾头的检疫证明(证明编号为NO.5080350967),随后到达重庆市万州区鑫申宝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经入场查验及现场检查核实,而实际装载的生猪数量为45头,且无正当理由。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
2024年8月19日23时许,当事人在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长岭响滩天然水域河段使用一套电鱼工具电鱼时被巡查的公安民警发现,现场有电鱼工具一套(含一根电杆、一根电线、三节电池)、鱼篓一个、头灯一个、渔获物66尾共重0.65千克,其中马口鱼47尾(重0.34千克)、泥鳅19尾(重0.31千克),渔获物已由公安机关无害害化处理。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4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罚:(二)在前项规定以外水域电鱼、毒鱼、炸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在渔船上放置电捕渔器的,予以没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