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外发布4件依法审理不合法捕捉水产品典型事例。其间,事例二为张某喜不合法捕捉水产品致人逝世案,这是一同选用高压电鱼的办法来进行不合法捕捉水产品并致人伤亡的典型事例。
案情显现,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喜伙同杨某勇、娄某祥到某河流上游用电鱼机捕鱼。在电鱼过程中,娄某祥因滑倒不小心捉住张某喜所持带电网兜导致触电逝世。经检测,张某喜电鱼东西中的电瓶电压为12V、容量120AH,经升压器升压后,输出功率为480000W、输出电压为624V,远远超出人体可接受的安全电流上限。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张某喜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纳禁用办法捕捉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张某喜明知用于捕鱼的电瓶通过升压后,远超安全电压,足以致人逝世,在捕鱼过程中未采纳安全措施,因疏忽大意致娄某祥触电身亡,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结合张某喜认罪认罚状况,以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过错致人逝世罪,别离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表明,高压电鱼作为一种极具破坏性的捕鱼办法,不只严重危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一起也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法应予严厉打击。
此案中,人民法院以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过错致人逝世罪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效果。往后,人民法院关于运用“电毒炸”等办法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持续坚持高压严管情绪,实在维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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