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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3866733近年来,宁德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履行生态检察和公益诉讼职能,主动服务保障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海上宁德”战略,从严惩治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为深入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提高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值此“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之际,宁德市检察机关发布4件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不同犯罪方法、犯罪工具和犯罪类型,旨在以案释法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共同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基本案情】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禁渔期内驾驶自有木质船舶至蕉城区漳湾海域,使用发电机及抄网进行电鱼捕捞活动,非法捕捞渔获物5.9613千克。
【检察履职情况】蕉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蕉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于被告人经济情况无力一次性承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用,诉请通过公益性劳务代替金钱赔偿方式开展替代性生态修复。经审理,蕉城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费3000元,进行劳役代偿公益服务120小时替代修复。
【检察官提示】:电鱼也被称为“绝户”捕捞,就是用电瓶或者电鱼机等向水中放电,将鱼电晕或者电死的一种捕捞方法,其电力攻击的无差别性不仅会直接造成区域内野生鱼类大面积死亡,还会把可以孵化的鱼卵全部电死,甚至导致某些鱼类种群失去繁殖能力,给整个生态链带来毁灭性破坏。电鱼是我国法律和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不论捕捞渔获物多少、涉及金额多少,只要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方法,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针对被告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足额缴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情形,可适用劳役代偿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明知在禁渔期,仍驾船从嵛山码头出发,前往台山岛东面海域进行拖网捕捞作业,捕获约100盘饵料重约1768.5千克,价值2829.6元。其间,被告人梁某某驾船返航途经七星岛南面海域时,陆续向多艘捕捞小渔船收购了约100多盘饵料、杂鱼、鱿鱼等渔获物重约3099.21千克,价值7132.52元。同年7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现场查扣船载渔获物4867.71千克及渔网4张。经认定,涉案船舶作业类型为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为30mm,小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度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中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54mm,属于禁止使用的网具。
【检察履职情况】福鼎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福鼎市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福鼎市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梁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12792元,用于福鼎市域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保护之替代性修复。
【检察官提示】: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是一种网目极其细小的网具,由于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在作业时对鱼类大小、种类没有选择性,会将水体中的仔稚鱼、幼鱼一网打尽,直接阻遏渔业资源的正常补充过程,造成渔业资源急剧衰退,影响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还应承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俞某甲等人在禁渔期多次驾驶“三无船舶”从霞浦县长春镇某码头出发,先后6次前往东引岛、北礵岛附近海域,采取放链网等方式非法捕捞白力鱼、鳗鱼等鱼类,并将所得渔获物出售给事先向其订购的俞某乙,得款合计208万余元,俞某甲从中获利34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霞浦县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证明捕捞、收购、销售等上下游犯罪证据全面梳理、全链条打击犯罪,对被告人俞某甲、俞某乙等人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霞浦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被告人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400万余元。经审理,霞浦县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俞某甲、俞某乙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追缴生态修复费用416万余元。
【检察官提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仅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对与非法捕捞实施者长期保持收购、运输、销售等关系,形成一体化产业链的有关人员,其与非法捕捞者形成事前、事中的通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及扩大产生积极推动作用,构成共同犯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告人还应当承担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的民事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2022年5月6日,被告人卞某甲驾驶船舶,带领刘某某、卞某乙等人,从福安下白石附近海域出发出发前往215-216海区附近海域收购渔获物。期间,先后从3艘正在进行作业的捕渔船上接驳渔获物41万余公斤,现金支付货款20万元。经鉴定,船载渔获物价值达102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霞浦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卞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霞浦县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同案犯刘某某、卞某乙二人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霞浦县检察院对该二人作不起诉处理。经审理,霞浦县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卞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检察官提示】: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向正在作业的捕捞船现场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虽然其并未直接实施捕捞行为,但明知别人从事非法捕捞仍为其提供销售等帮助,变相促进非法捕捞行为,对以“销”促“捕”者,以共同犯罪论处。对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与环境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我们要共同行动,各尽所能,携手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秩序良好稳定,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以下其中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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